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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十国投资之柬埔寨篇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9-7 16:22:41  点击:1383

2021年以来,柬埔寨制定和修订了包括《投资法》、《商业企业法》和《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以及《竞争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明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作为投资主管机构,规范主要法律形式、简化投资程序流程并缩短审批流程,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明确且透明的投资法律制度,吸引外商投资。本文将就柬埔寨现行外商投资政策、主要法律形式及投资程序做重点介绍,帮助中国企业了解柬埔寨目前投资环境,建议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充谨慎选择法律形式并遵循法律程序的要求,采取尽职调查、购买保险等方式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商业目的。

01柬埔寨投资的优势

柬埔寨实行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凭借其劳动力资源丰富且成本较低,不断吸引我国投资者赴柬埔寨投资。据统计,2020年,中柬双边贸易额95.6亿美元,增长1.4%;对柬埔寨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约9.1亿美元,增长21.5%;在柬埔寨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约66.2亿美元,增长18.8%;完成营业额约34.9亿美元,增长25.7%

从国内政策角度看,柬埔寨制定较为宽松的外商投资政策。柬埔寨规范外商投资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投资法》,该法于202110月修订,规定了投资登记程序和主管机构、缩短了审批时间,旨在通过创设透明的投资法律制度以吸引更多投资。20206月,柬埔寨数据交换(Cam DX)系统正式上线,为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设立公司提供更加便利的程序。2022年最新修订的《商业企业法》及《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引入了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作为新的商业法律形式,新增了任命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负责公司正式文件的接受和管理的强制性要求,旨在促进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柬埔寨还设立了特殊经济区以吸引外国投资。截至20214月,柬埔寨有23个经济特区,这些区域为公司提供土地、基础设施和服务,以促进企业的建立和运营。

从对外合作角度看,截至目前,柬埔寨缔结了27个双边投资条约(BITs)、19个带有投资条款的多边协定(TIPs)以及21个投资相关文件。其中,自1994年起,柬埔寨先后与马来西亚、泰国、中国、瑞士、新加坡、韩国、德国、印尼、法国、菲律宾、越南、荷兰等27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1999年,柬埔寨加入东盟,柬埔寨同样受东盟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的约束。20101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全面建成,进一步为中柬经贸合作开辟更加宽广和畅通的渠道,提供更多的机会。20201012日,中柬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自由贸易协定》,推动双边经贸关系提升到新的水平。20201115日,柬埔寨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02柬埔寨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一)市场准入限制

柬埔寨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土投资者同等待遇,除《投资法实施条例》负面清单列出的禁止柬埔寨国内外实体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外,其他行业均对国外投资者开放。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

1)  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

2)  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

3)  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

4)  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

2021年,柬埔寨修订《投资法》,适用于合格投资项目(QIP)、合格投资项目的扩展计划(EQIP)和仅获得投资担保的投资项目(GIP)等投资项目,并对获批取得注册证书的合格投资项目给予激励政策。例如,注册为QIP的投资项目有权享有三年至九年的所得税豁免、免税出口等基本鼓励政策以及其他额外优惠和特别优惠待遇。

因此,为享受柬埔寨投资优惠政策,投资者通常会(但无义务)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申请以设立合格投资项目。投资者也可通过线上平台(QIP Online)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作为外商投资监管的主要政府部门,负责对投资人注册申请的合格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批。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经审查后认为所申请的投资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范围,应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已获得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可开始自行实施。

(二)柬埔寨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

柬埔寨《投资法》要求,除现行法规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相关内容见下文)外,外国投资者不因其外国国籍而受到区别对待,因此柬埔寨没有对外商投资活动采取额外的外商投资审查。但前提是,投资者应确保投资领域不违反柬埔寨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

(三)土地使用权方面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柬埔寨《土地法》、《投资法修正法》和《投资法》对土地所有权及使用进行规定。外国投资者仅可通过合资企业方式拥有柬埔寨土地所有权,且外国资本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但是外国投资者控股的企业可以通过特许、无限期长期租赁和可续期短期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人也有权拥有地上不动产。

关于土地所有权,柬埔寨仅限于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禁止外籍自然人和法人拥有土地。用于投资活动的土地,其所有权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有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关于土地特许权,仅在特许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设定权利。土地特许面积不超过1万公顷,特许期限不超过99年。关于土地租赁,分为无限期长期租赁或固定期限租赁,其中固定期限租赁包括短期可续期租赁和15年或以上长期租赁。

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开展投资项目应当注意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法律风险,由于前期长时间战乱,柬埔寨众多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及地块登记资料丢失,因此外国投资者在签订土地租赁、按土地所有权分配利益的合同前,应当核实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

(四)外汇方面的注意事项

柬埔寨货币为瑞尔(KHR),但是美元在柬埔寨广泛流通,且是大多数大型交易的主要使用货币。

柬埔寨1997年的《外汇法》规定,通过授权银行进行的外汇业务不应受到限制,但是,授权银行必须定期向柬埔寨国家银行报告任何等于或超过10万美元的转账金额。

《投资法》规定,投资者有权通过经许可的银行系统自由购买外汇,并将外币汇往国外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义务。这些财务义务包括支付进口和偿还国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汇出利润;以及在解散或投资计划终止的情况下汇回投资资本。

只要在柬埔寨商业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账户。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人民币在柬埔寨不能自由流通,中资企业不能使用人民币在柬埔寨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

(五)征收方面的注意事项

2009年底,柬埔寨国民议会批准了《征收法》,该法对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土地征收程序制定了广泛的指导方针。《征收法》将公共利益活动定义为包括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修复、保护或扩建,以及为国防和民事安全开发建筑物,包括建设边境口岸、研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设施以及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网络。此外也可以因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而由政府做出征收决定。但是《征收法》并未就赔偿和上诉的法律程序作出规定。

根据我国与柬埔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四条的规定:“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一)为了公共利益;(二)依照国内法律程序;(三)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四)给予适当和有效的补偿”。因此,结合我国与柬埔寨缔结的双边协定,如果柬埔寨政府对我国投资者在柬埔寨的资产进行征收,柬埔寨政府有义务提供适当补偿。值得注意的是,适当补偿并非充分补偿。

03柬埔寨投资的法律形式和投资流程

(一)柬埔寨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若投资者计划对柬埔寨开展直接投资,可以选择新设法律实体,或通过收购现有企业股权实现商业目的。其中就新设实体而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柬埔寨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者在柬埔寨设立由外资持股51%以上的子公司(subsidiary)。子公司可以是合伙企业的形式,也可以是私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除柬埔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土地所有权)外,外国投资者新设实体并经商业部注册后,可以从事投资活动。

1、代表处

若投资者不希望直接在柬埔寨设立公司的,可以先设立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以便于初步了解柬埔寨投资和市场环境。

代表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法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根据《商业企业法》规定,代表处可以开展客户接洽、市场调研、参加展览、租用办公室并雇佣当地员工等工作;但不能从事营利行为,包括而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开展生产、加工和建筑活动。

代表处应与总公司同名,例如“XYZ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处

2、分公司

投资者在柬埔寨设立分公司(branch)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较前述代表处更加广泛,除代表处被允许从事的活动外,还可以开展定期购买或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开展生产、加工和建筑活动,但是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除外。

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设立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均是该外国实体的代理人,不具有独立于该外国实体的法人资格。

在柬埔寨设立分公司时,应向柬埔寨商业部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包括而不限于总公司登记地、公司结构。分公司应与总公司同名,例如“XYZ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3、合伙

柬埔寨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有2名或以上普通合伙人构成,所有普通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至少1名或以上普通合伙人与1名或以上有限合伙人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同意出资的金额或财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4、有限公司

在柬埔寨,有限公司是投资者常用的法律形式,通常是作为投资者的境外控股公司在柬埔寨的子公司而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购的股份价格为限。

有限公司可以为柬埔寨本地资本100%持股或由外国资本100%持股,也可以由柬埔寨资本和外国资本合资设立。对于合资公司,柬埔寨籍自然人或实体持股比例超过51%的公司被视为柬埔寨籍公司,否则为外资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外资公司不得拥有柬埔寨土地所有权。

2022年新修《商业企业法》要求,有限公司应当任命公司秘书负责公司文件的管理工作,同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某些授权活动设有最低资本额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备忘录和章程中未能清楚说明持有的股数与股价,则该企业须发行至少1,000股股票,且每股面额不得低于4,000瑞尔。

《商业企业法》规定,柬埔寨的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可进一步细分为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LLC)和公众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PLC)。

1)  私人有限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通常可以有230名股东,不得对外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商业企业法》规定,私人有限公司应任命至少1名董事(没有国籍要求),对内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商业企业法》未要求设置监事,而《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人应当设置至少一名监事,因此有关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设置监事的规定仍具有不确定性。

另外,公司仅有1名股东时构成一人有限公司(single member private limited company),无须订立股东协议,其余方面与私人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基本一致。

2)  公众有限公司

公众有限公司允许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商业企业法》规定,公众有限公司应任命至少3名董事。由于证券市场尚未成熟,柬埔寨目前只有极少数的公众有限公司。

5、独资企业

根据2022年最新修订的《商业企业法》,柬埔寨将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纳入成为新的商业法律形式。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拥有并负责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全部资本,并有权享有企业的全部利润。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独资企业所有者需以个人名义承担所有义务和责任。

(二)投资程序

1、新设公司

在柬埔寨,负责管理企业投资设立的主管机构是商业部(MOC)、国家税务总局(GDT)以及劳动部,主要法律依据为《商业企业法》及《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除保险、矿业、油气和旅游等特定行业在经营前需要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外,其他行业可以直接通过下列程序进行注册。

20206月,柬埔寨数据交换系统(Cam DX)下设的网上注册服务系统(www.registrationservice.gov.kh)正式上线,柬埔寨所有商业实体(包括代表处和分公司)均须通过该系统进行注册。该系统通过连接商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劳动部和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数据库,同时接收和处理商业部注册、税务登记和劳动部成立企业确认和合格投资项目(QIP)申请,为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设立公司提供更加便利的程序。在柬埔寨,申请人可以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和税务注册,注册费约2,155,000瑞尔(汇率:1元人民币兑630瑞尔),申请人全程可通过系统提交电子版申请文件,相关部门将核发电子版执照。

在柬埔寨设立公司的具体流程如下:

1)  在注册前,投资者应根据商业目的选定法律实体(如私人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等),确定公司股东和董事(私人有限公司至少1名董事、公众有限公司至少3名董事,均无国籍要求),任命公司秘书(须为柬埔寨永久居民),租赁办公场所,草拟公司章程等。

2)  在商业注册阶段,申请人注册并登录柬埔寨数据交换(Cam DX),选定公司类型和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将被系统自动检查。公司名称经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需支付4,0000瑞尔以保留选定的公司名称,保留期限为2周,如需延期应再次支付保留费用。申请人还需要选定拟从事的行业分类(SIC代码),提交公司注册地租赁协议以及所需的股东和董事信息。根据新修订的《商业企业法》,柬埔寨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400万瑞尔的要求。在商业注册时,需要通过系统上传的资料有:企业注册地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协议;董事、股东(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和/或法定代表人(如果股东是法人)的白底近期照片、身份证或护照;用英文和柬埔寨高棉文书写的公司章程等。

3)  成功注册后,企业还需要向商业部注册公司印章并将所有注册文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并履行下列程序:

税务登记:在系统填写税务总局提供的税务登记申请表,并附上银行账户信息(须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供)。

开立银行账户:注册的公司应在柬埔寨境内银行开立1个或以上银行账户,并将初始资本存入该账户,并在取得营业执照的1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对账单提交至在线系统。

劳动部登记:在公司营业前,应向柬埔寨劳动部备案并提交书面声明(Declaration of opening of enterprise)。员工超过8名的公司应制定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内部规定,包括工资支付、福利、工作时间、健康和安全措施等内容,并在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提交该内部规定。

向国家社保基金注册:员工超过1名的公司应当向国家社保基金(NSSF)进行注册,并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和《职工情况登记表》,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社保基金备案。

2、收购现有柬埔寨公司的股权

在柬埔寨,公司的合并和收购受《商业企业法》规范。公司拟进行并购的,首先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表决同意,须由代表至少三分之二股权的股东批准。参考新设公司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向商业部提交就合并进行登记的申请书,并提交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备案。商务部在收到公司章程后出具合并证明(Certificate of merger),合并证明的日期为本次合并的生效日期。

其次,若投资人希望通过合并或收购取得合格投资项目的所有权,以享受柬埔寨针对合格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的,还应当通过书面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申请。合并后的新实体或收购方应首先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注册成为投资人,并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注册证书转让至合并后新实体或收购方。

另外,涉及受监管的特定行业的合并或收购还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特定行业包括:银行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特许采矿公司等。

柬埔寨目前未设置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制度,但根据柬埔寨于202110月颁布的《竞争法》规定,柬埔寨禁止对市场竞争产生显著阻碍、限制或扭曲影响的企业合并。该类企业合并将接受柬埔寨竞争委员会的审查和评估。柬埔寨竞争委员会于20222月成立,是商业部下设的全新机构。但是,该法并未规定企业合并制度的细节内容,相关细节将在未来的配套法令中公布。

3、收购现有柬埔寨公司的资产

柬埔寨法律并未明确限制外国投资者购买柬埔寨公司的资产。需要注意的是,柬埔寨《投资法》要求,外国投资者不得持有柬埔寨土地所有权,但可以拥有地上不动产。

因此,柬埔寨针对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并无特别规定,投资者需要综合考虑收购目的、目标企业的法律状况和负债情况、目标企业的实质、经济效益以决定究竟选择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目标企业的历史债务、是否符合合格投资项目、税收情况等。关于税收方面,在柬埔寨收购资产或公司股权,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但适用税率和计税依据有所不同。

04中国企业赴柬埔寨投资的法律建议

虽然柬埔寨实施较为宽松的外商投资政策,但在柬埔寨开展投资活动仍存在一定风险,例如法律制度不完善、土地纠纷多发、腐败、法律执行困难、判决难以执行等等诸多问题,中国企业如选择前往柬埔寨投资,在作出相应投资决策前予以充分考虑和权衡,避免因仓促决策而遭受大额损失。如果最终决定前往柬埔寨投资,应注意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熟悉柬埔寨法律规范

2020年以来柬埔寨大幅修订《商业企业法》及《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企业在前往柬埔寨投资前,应当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包括:

1) 关注柬埔寨的市场准入规则及其投资负面清单,避免投资风险和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2)  关注柬埔寨的劳动政策。外籍员工在柬埔寨就业,需要雇主预先获得在柬埔寨工作的合法就业证、工作许可证,并且雇主可能会被要求向劳动部证明招聘外籍员工的必要性。就业证有效期为1年,并可延期,但延期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居留证有效期。

2、积极配置海外投资保险,保障投资者利益

考虑到对外投资的诸多不确定性,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保障自身利益。中国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海外保险的形式降低风险。可供选择的海外保险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中国专门承办跨国投资政治风险的保险机构,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主要针对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时面临的政治风险,险别包括征收险、汇兑险、战乱险以及政府违约险;另一种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承保的海外投资,其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下设立,系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员。

此外,投资者如果选择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等方式,也可以考虑购买并购保证保险,以就尽职调查中未发现的风险予以承保,如发生转让方违反陈述保证条款时,受让方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但是并购保证保险给予充分承保的前提是企业对标的公司开展了较为优质的尽职调查结果,这也就要求投资者应在完成投资前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3、强化交易方尽职调查

若投资者计划在柬埔寨当地收购一家公司或设立合资公司,希望承继目标公司现有的“合格投资项目”或其他许可证,建议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核查目标公司的资产、资质、债权债务、法律和财务状况。在投资者最终确定赴柬埔寨投资计划后,建议通过聘请国际化的专业法律团队,与目标公司展开商业谈判、签署公司设立文件、收购协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4、合理设置争议解决条款

柬埔寨宣传是独立司法,但是本国和外国投资者均遇到过难以执行司法、贪污腐败严重的问题。在柬埔寨实践中,许多商事争端是通过柬埔寨商业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柬埔寨商会和其他机构支持性谈判解决的。

由于柬埔寨是纽约公约成员国,且其法律允许本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因此,建议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合同中设置争议解决条款,并选择在第三国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比如很多外国投资者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5、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

考虑到中国投资者到柬埔寨投资仍受到多方面限制,且柬埔寨近两年颁布多项法律法规修正案,建议中国企业尽早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确保对柬埔寨投资的合规性。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通过开展尽职调查、起草交易文件或公司设立文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为中国企业在柬埔寨投资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信息来源:走出去服务港(idSH_GO_Glob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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