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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劳工法》 “劳资”少纠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6-3 16:07:59  点击:7306

柬埔寨《劳工法》共有19章,396条。该法写得既全面又深奥。为了减少外资企业(雇主)与本土员工的“劳资”纠纷,帮助外资企业免去与工人的翻脸之苦,维护双方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本人从掌握《劳工法》的基本要领和重要条文的角度,谈谈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对西港特区的工厂处理好劳资关系有所帮助。

一、企业注册成立后,务必办理完善以下手续:开办企业通知书(依据劳工法第17条);备有企业登记簿(依据劳工法第20条);工资发放簿(表)(依据劳工法第39条);备有《劳工法》(依据劳工法第14条);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依据劳工法第22条);投票选举工人代表(依据劳工法第283条);企业与劳工部的联络员;申请加班的情况报告

二、企业开始运营后,须给雇员办理如下工作事项:给柬埔寨籍雇员及外国籍雇员办劳工证,费用由雇员承担;给柬埔寨籍雇员及外国籍雇员作体检,费用由雇主承担;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张贴公布;设置医务室及备齐日常所需药品;设置女雇员的喂乳室和托儿所;设置工人代表的活动室及法律书刊,活动时间在每周六下午,2个小时;随时向劳工部反馈雇员流动情况。

三、企业须给雇员如下权益:雇员每天工作8个小时,加班2个小时;雇员工作满一年者,准许休年假18天,工作满三年加一天;按时发放雇员的工资,一般在第二个月1-10号之前发放;星期天或节假日雇员上班,须报劳工部批准。雇员星期天上班应得2天工资报酬;即:26天+2天=28天/月,雇员节假日上班应得1天工资报酬,即:26天+1天=27天/月。

四、综合雇员每月应得的工资及福利,自2014年2月份起,有基本工资95-100美元;全勤奖金10美元;交通、住宿补贴7美元;法定加班伙食补贴(天)2000瑞尔;工龄补贴(2年-11年)2-11美元。

五、综合雇员每年的有薪假期及其它休假,有每星期天的休息;有薪节假日;分娩休假;年假期限及辞退前期限;因故直接影响到工人自身的家庭时,休特殊假不得超过7天。特殊假有当事人结婚;妻子分娩;子女结婚;子女患病或逝世;父母患病或逝世。反之,凡是随意休特殊假,是不得计入工时而休年假的,如果不上班合理补回的话,不得给薪金。

六、雇员的招聘及准假:

劳工法第68条规定,签订试用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雇主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判断雇员的技能。同时,雇员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了解自己应接受的工作条件。不管怎样,雇主招聘雇员签订试用工合同:文书、管理人员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熟练技术工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普通杂工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若工作地点远离雇员一般住所的,试用工的往返路费由雇主承担。雇员被企业录用后,劳工法规定雇员有如下准假:

病假:雇员患病时,厂内医生有权开期限3天假条:如雇员请病假超过3天,须有国家医院或企业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证明。劳工法规定:雇员患病休假在一个月以内,可享有100%的工资;第二个月可享有60%的工资;第三个月可享有40%的工资,第四个月以后,则不再享有工资,可申请停薪留职或雇主采取辞退处理。

事假:雇员一年可享有7天特殊有资事假,但雇主可以扣其年假。若不属于特殊假,则没有工资。

《劳工法》对迟到、早退和旷工,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报劳工部批准后实施,一般为:

迟到或早退:雇员须遵守企业制定的劳工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或早退。若雇员迟到或早退一次,企业将记警告一次,获警告三次者,企业可以除名,不予以任何赔偿。

旷工:雇员旷工一至二次,记轻级警告,三至五次,记中级警告,获三次警告者,企业可作辞退处理,六次旷工为严重错误,则视为雇员自动放弃工作。

加班:雇员加班为自愿原则,雇主每周可摸底一次,等籍雇员的自愿加班情况。如雇员因病或请事假时,雇主不得强迫雇员加班。

七、雇员的劳工合同:

劳工法第67条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的有期限劳工合同,其期限不得超过2年。即:劳工合同可以重新签订一次或多次(合同期限可以签3个月、6个月及12个月),只要续约的合计期限不超过2年。否则,将导致该劳工合同变为无期限劳工合同。有期限劳工合同必须以文字签署,若没有文字协议,该劳工合同将变为无期限劳工合同。如果暗地里签订的有期限合同,如果其期限少于或多于2年,在合同期满时,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期限合同。

八、有期限合同和无期限合同的结算办法:

有期限劳工合同:合同期满,不论再续约,还是解除合约;也不论是雇主辞退,还是工人自动辞职,都须给工人结算三金;发放最后应得的薪金;发放工资基数5%的补贴金;发放代休年假金。

无期限劳工合同:若工人自动辞职,雇主不需给工人任何补偿。但是,如果雇主辞退工人,必须予以五项补偿:第一,依照《劳工法》第75条,予以提前通知的补偿(一年为15天);第二,依照《劳工法》第89条,予以解雇补偿(一年15天);第三,依照《劳工法》第91条,予以精神赔偿(一年15天);第四,依照《劳工法》第116条,予以补发最后应得工资(实际天数);第五,依照《劳工法》第166条,予以补发代休年假金(一年18天)。

劳工法第69条规定:在合同条款范围内,雇员工人须为企业尽力尽职。首先,雇员工人应做企业雇你来做的工作,并自觉、认真地执行。但是,在上班时间之外,雇员工人可以开展与企业无抵触、无竞争及无损坏双方约定的职业活动。

九、劳工合同的解除

劳工法第73条规定:有期限劳工合同,在合同期满时将自动消失。但是,若经签约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在劳工局官员的见证下签字,该合同可提前解除。如果未经双方同意,除非犯有严重错误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才能提前解除有期限合同。劳工法第73条规定:如果合约双方,有一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约,原因既不是“犯有重要错误”,也不是“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若是雇主所为,则须赔偿雇员工人至少直到合同期满与薪金相等的精神损失;若是雇员工人所为,则须赔偿雇主提供给雇员工人相等的精神损失。如果用无期限合同来取代有期限合同的,那么,雇员工人的工龄,应是二个合同之和。劳工法第73条规定:6个月以上的有期限劳工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该合同的续约或终止事宜;一年以上的有期限劳工合同,合同期满前,应提前15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那么,该合同则自动连续与当初所签约的期限相等或视为无期限合同(续约累积期限超过2年,按劳工法第67条执行)。

劳工法第83条规定:被视为严重错误,其错误如下:第一,雇主的错误:耍诡计欺骗,玩弄花招让雇员工人在不情愿,若不被骗绝对不会在合同条款上签名的;不愿发放全部或部分薪水;经常拖延发放薪水;谩骂、残暴的恐吓或殴打;没有按雇员工人接受的生产指标,给其分配足够的工作量;没有按法律规定采取劳动卫生措施或劳动安全措施。第二,雇员工人的错误:盗窃、舞弊、牟取;签订合同或在履行合同期间有作假行为(出示假文件资料);搞分裂或破坏、不履行合同条款,传播业务秘密;严重触犯安全和卫生领域;恐吓、谩骂、殴打雇主或其他雇员工人;挑拨煽动其他雇员工人犯严重错误;在企业场所内搞政治宣传或示威。

十、劳工法75条规定:企业解除劳工合同提前通知的最短期限如下:

如果雇员工人在企业里的连续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提前7天通知;如果雇员工人在企业里的连续工作时间从6个月直至2年,提前15天通知;如果雇员工人在企业里的连续工作时间2年以上直至5年,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雇员工人在企业里的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直至10年,提前二个月通知;如果雇员工人在企业里的连续工作时间在10年以上,提前三个月通知。计算工作时间方法,除打月工(短工)的工人外,应以劳工部的公告为准。

十一、孕妇的权益:

女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怀孕,一般可享有一下权益:怀孕女工每天提前5或10分钟下班;怀孕女工每月可去体检二个小时或半天;怀孕女工分娩时,休产假90天,每月享有50%工资;女工分娩后上班,直至小孩18个月,每天享有一个小时的喂奶时间;小孩从18个月至3岁,每月供给5美元的牛奶补贴。(注:孕妇权益这一块,劳工法没有明确规定,每个企业根据情况制定,仅供参考。)

十二、关于罢工:

劳工法第330条规定:罢工应以和平方式进行,在罢工时如有暴力行为,将被视为犯严重错误,则可以采取悬挂(暂停)其工作或终止工作以之惩罚。劳工法第331条规定:不参与罢工者有上班的自由,若遭到强迫或其他恐吓,将受到保护。劳工法第332条规定:搞罢工时劳工合同将被悬挂。在罢工期间不供给津贴,也不发给工资。在停止罢工后,雇员工人的工作才得到恢复。在罢工期间,在任期内的工人代表,其工作不得悬挂(暂停),这是为了让他们与雇主代表能保持联系。

(*作者为西港特区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项目地址:柬埔寨西哈努克省波雷诺县4号国道212公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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