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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合同是个好东西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0-9 13:43:19  点击:4360

《华商日报》社记者参加本地工会及国际工会组织举办的宣传活动,听了工会的言论后,就在报纸头版头条大篇幅的报道:本地工会及国际组织反对资方使用有期合同,并以诸多理由论述短期合同对工人不利,要求工厂取消短期合同,确保工人应得的利益。短期合同是有期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有期限合同是个好东西,它对劳、资双方具有约束力。

就劳工合同而言,基本上有临时工合同、试用工合同、有期限工作合同和无期限工作合同。围绕文章主题,且不谈临时工合同和试用工合同,就着重谈有效期工作合同和无期限工作合同。我们柬埔寨许多工厂的用工合同,是从无期限工作合同转化为有期限工作合同的,这是为什么?这是与《劳工法》,与工会,与工人有着直接的关系。

所谓无期限工作合同,就是没有合同的合同,通常称之为“口头协议”。在九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柬埔寨投资政策的优惠,柬埔寨人力资源的优势,以及欧、美等国家对柬埔寨的关照,吸引了很多外商来柬埔寨投资办厂。特别是制衣、制鞋和纺织行业 ,势如雨后春笋在柬埔寨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开花结果,给几十万柬埔寨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外商到柬埔寨投资办厂,对他们来说,最大的障碍就是语言障碍,他们不熟悉柬埔寨的《劳工法》,不了解柬埔寨工人的思想,为此,只能依赖本地翻译充当沟通的桥梁。而柬埔寨刚从战乱中出来,人才资源匮乏,仅懂一些柬、中或柬、英的年轻人在不熟悉《劳工法》的情况下就边干边学走上了人事主管的重要岗位。很多人事主管还分不清“无期限工作合同“和”有期限工作合同”的共性及不同性,只知道工人来找工作,就让其填写个人简历,经使用两个月合格就被录取为正式工人,时间一长,自然成为了“无期限工作合同”工人了。资方认为,不管是什么合同,工作干得好就留用,干不好就结算工资走人。

然而,事情并不像资方或人事主管所想的那么简单,柬埔寨《劳工法》对工人是关爱有加,工人的利益是受到保护的。工人加班须自愿,加班工资是平常工资的1.5倍,如在节假日期间加班,其工资为平常2倍。同时,工人每天加班2个小时,须发给2000柬币餐费补贴(这些法律条文,有期限工作合同和无期限工作合同相同)。不同的是,资方要辞退无期限工作合同的工人,必须予以五项赔偿:1、依照《劳工法》第75条予以提前通知的赔偿;2、依照《劳工法》第85条予以解雇的赔偿;3、依照《劳工法》第116条予以补发最后应得的工资;4、依照《劳工法》第166条予以补发带休年假金;5、依照《劳工法》第91条予以精神赔偿金。(注:每项补偿一年为15天,以此类推)。还有,工人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每月都享有工龄补贴,即:第二年2美元,第三年3美元,第四年4美元,第五年5美元……直至第11年11美元止。这是柬埔寨保护打工族的《劳工法》,你理解得执行,不理解也得执行。就算你乖乖的接受五项基本条件,予以补偿来辞退工人,如果工人、工会不接受,给回一个“我不要钱,我要工作”。你真是无可奈何!因法律规定,工人犯有三次同样的错误,且有书面警告才能解雇,工人犯有法律规定的严重错误才能解聘;特别是职工代表和工会骨干须得到劳工部部长的批准才能解聘。所以,如果是工人、工会骨干表现不好,工作效率不高,资方要解雇他们,只有协商,说好话,你若敢来硬的,工会就会让你不好受,发动工人搞罢工、不让生产、不让出货,矛盾陷入僵局,事必闹到劳工局或仲裁委员会,若仲裁委判你败诉,要你“接受工人回厂上班”的话,局面就更被动了。这就是无期限工作合同给资方带来的困扰。

为此,资方想方设法,逐渐地减少“无期限”工人,取而代之的是有期限工作合同,这就是“无期限”到“有期限”的演变。其实,无期限工作合同,对渴望多劳多得的工人来说似乎不合理,上述五项补偿或赔偿,对自动提出辞职的工人是没有任何赔偿的。正因如此,现在有不少工龄长达8—10年的工人主动向资方提出请求,给予他们适当的5%补偿,他们情愿取消无期限工作合同,重新与资方签订有期限工作合同,因为技术好,产量高,他们不怕,因有期限工作合同对他们更为现实,更为有利。

实践证明,无期限工作合同给资方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对珍惜饭碗而努力工作的工人也没有特别的好处,但对工会却十分有利,原因是工厂内的工会组织的任期为两年,如果变“无期限合同”为“有期限合同”,若工会骨干在合同期限内,或合同期满时被辞退,这个工会就会自然消失,要重新组建,卷土重来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才会引起一些工会强烈反对有期限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维护自身在业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柬埔寨《劳工法》对劳工合同有明文规定,有法可依,劳工部有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不是让资方为所欲为的,否则,将受到处罚。

现行有期限工作合同一般有3个月合同、6个月合同及I2个月合同不等,但不管期限多长,法律规定,合同的连续性不得超过24个月,若超过法定的24个月期限,将自动变为无期限工作合同。同时在工作合同期满前,必须提前10天通知对方,说明合同的续签或终止。否则该有期合同也将自动变为无期限工作合同。在有限工作合同的法律条款中,工人的工资待遇、补贴、全勤奖、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与无期限工作合同是相等的。而在“辞退”和“辞职”的条文中却有所不同。法律规定,合同期满,资方若辞退工人或工人自动辞职时,都须给工人结算三金:1、发放最后应得的薪金;2、发放工资基数5%的补贴金;3、发放带休年假金。正因为“三金”的保障,特别是5%的补贴金能随时兑现,所以才吸引许多工人主动放弃无期限工作合同来换取有期限工作合同。另外的不同点,就是无期限工作合同,资方不能无故辞退工人,否则,会惹出许多有理说不清的麻烦来。而有期限工作合同,资方可以根据合同期限终止合约,甚至可以根据工人的表现提前中止合同,但须照法律规定作出补偿。同样,工人若对资方不满也可以解除合约。其实,资方更会精打细算,一个拥有1000—2000人的工厂,每个工人要付5%的补偿金,一个月就得多支出多少?还有,眼下工人难招,好不容易培训出来的工人,他们领完工资就跳槽了,生产受到影响,资方心里会好受吗?所以,一些厂家也并不看好“有期合同”,是出于无奈才选择此下策。这一点,它直接影响到工会的命运,工会好不容易才在工厂内组建自己的队伍,好景不长就消失了,能不叫苦吗?!工厂是用人的地方,一个厂几百,几千人,没有人机器是不会转的,没有人产品是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这一点,资方比谁都清楚。有的工厂为了稳住工人的心,采取发放岗位津贴、达标奖,超产奖,及成立基金会帮助工人排忧解难等措施,来激励工人爱厂爱岗的热情,真可谓用尽心思,千方百计地把产量搞上去。这就是有期限工作合同的约束力,有压力才有动力,才有责任感和紧迫感。所以说,有期合同是个好东西!

工会对有期合同有看法,心情可以理解。工会的宗旨是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只要不合法的东西,理应接受工会的监督来加以改进。相信,问题是存在的,但不能因为局部现象而全盘否定。值得指出的是,工会的宗旨是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提出的种种要求超出了法律范畴,还叫“合法权益”吗?!工人挣钱不容易,物价上涨工人的日子不好过;资方赚钱也不容易,原材料涨价资方的日子也不好过,当今的市场经济,劳资双方相互依存,在金融危机和不可预测的物价冲击下,劳资双方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只能互相体谅。这方面,应该感谢王国政府,是政府提供工人确保利益的法律,是政府为资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才有几十万工人的就业机会。工会和资方是伙伴关系,理应联手关心工人,关心生产,推动事业的发展,只有锅里有了,碗里才会有,待到劳资双方笑口颜开时,大家都会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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