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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剑治企业第二剑:行政人事管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2-4 9:38:03  点击:2836

柬埔寨《宪法规定》,柬埔寨男女两性公民,有权成立工会及参加工会;有权举行非暴力罢工和示威。柬埔寨实行改革开放,柬埔寨的优惠政策,无疑对吸引外商到柬埔寨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投资,开展经济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柬埔寨于1997年颁布实施的《劳工法》,使几十万打工族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然而,政府对工会缺乏有力的管理手段,至今尚未有《工会法》,使投资族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柬埔寨的民主与自由,给工会提供了异常活跃的亮剑舞台。在公司企业里,工人只要凑到10人以上的人数,不须经资方认可,在资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可以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在资方的公司企业中成立基层工会。有了两三个基层工会后,就可以申请组建一个工会联盟。截止目前,在全国的公司企业中已有2000多个基层工会组织,在社会上已有60多个工会联盟。更让人费解的是,在一个公司企业中竟然允许登记成立三四个水火不能相容的工会。俗话说,一山不能容二虎。而一个公司企业里有了三四个工会后,工会与工会之间,为了抢会员,争地盘,就设法为工人“谋利”抢功劳,于是乎,就拿资方来开刀,什么要求涨工资、增加奖金、提高伙食费等,都来了,否则,就兴风作浪,煽动工人闹罢工,叫你不得安宁。面对种种突发事件,行政人事主管要有应对事态的谋略,和化险为夷的智慧。

胸中有法律,是非方辨明

在公司企业里,工会总是蛊惑工人制造事端,以索取工人及工会自身所想得到的利益。因此,他们隔三差五就给资方递上一张“状纸”,提出几条,甚至二十几条问题,要求与资方对话、谈判予以解决。身为公司企业的行政人事主管,如果知晓《劳工法》,就可依照法律来辩明他们所提出的要求,是在法律的条文之内,还是超出了法律范畴?只要心中有数,才能展开攻势,一举制胜。比如工会提出:①公司必须开除B组指导工,因此人对工人态度不好,甚至威胁工人;②公司要有医务室,且要有充足的药品供工人使用;③工人加班必须出于自愿,同时要给工人提供一小时1000柬币的伙食费;④因工人生活困难要求公司给工人提供每月10美元的生活补贴。⑤公司企业雇佣临时工或试用工满两个月后,必须予以“转正”,享有正式工相等的法律赋予的一切待遇,并且给他们补发超过期限的一切利益,等等……

面对工会提出的问题,行政人事主管要以《劳工法》为依据,首先找出它的合法性与不合法性,然后遵照老板的意见,策略地予以回复。如上述五条:第①、④条不符合法律条文;第③条有一半符合法律条文,有一半超出了法律条文;第②、⑤条完全符合法律条文,尤其是第⑤条十分复杂,工人干满两个月“转正”在理。接到状纸后,行政人事主管要以谋略结合法律,一分为二的予以答辩:我们国家有《劳工法》,法律既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们提出的问题是在法律范畴之内,我们就按法律规定解决;如果你们提出的要求是在法律范畴之外,我们只能根据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紧接着,就逐条答复:第①条:关于B组指导工的聘用或解雇问题,是资方的权利,更何况,他和你们一样是工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只有他犯了三次错误,有三次警告的记录才能开除,但公司会教育他改进工作态度,团结工人共同搞好生产。第②条:你们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公司同意设医务室,并准备充足的药品给工人使用。第③条:公司同意工人加班以自愿为原则,但为了确保公司的订单,今后公司将实行摸底登记,如果大多数工人确实不愿意加班,公司将安排订单给外厂加工(其实,大多数工人都希望多干多挣钱,只有个别人在捣鬼,此举是有力的回击),至于伙食补贴,公司遵照《劳工法》执行(以法为准则,谁也没话说)。第④条:工人的困难,公司表示同情和理解,只因企业生产产量低、利润薄,加上金融风波的冲击,公司实在爱莫能助,请谅解。第⑤条:公司同意遵照《劳工法》雇用临时工和试用工,在他们工作满2个月后,合格者(学问在“合格者”三个字),资方同意接收他们为正式工,同意他们享有《劳工法》赋予的与厂内正式工相等的一切待遇(只能到此,尽可能回避旧账,免得资方吃不消)。如果他们硬要翻旧账,计策是:工人愿意重新签有期合同的,可以享有5%的补贴金(工人较现实,吸引力在于5%的补贴金),执意保留无期合同的,公司表示尊重,一切待遇依旧(由工人自愿选择,不违反法律)。

谈判有谋略,挨打变对打

在公司企业里,隔三差五工会就递上一张“状纸”,不是要你答应他们这样那样的条件,就是要你改正这样那样的错误,没完没了。可以说,资方只有挨打的份,处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的被动位置。确实很不公,很受气。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面对工会所提出的对话或谈判要求,不可用“同意”或“不同意”如此简单的字眼来回复的,这种讲不清,道不明的回复,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导致问题无休止的闹到劳工部或仲裁委员会,甚至成为罢工的导火线。蛊惑工人闹罢工是工会惯用的伎俩。为了让工人辨明是非,使不怀好意的工会诡辩不得逞而收敛,在答辩的同时,有必要揭露别有用心人的真实嘴脸,以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因此,要讲究谈判谋略,把本身屁股脏,却总指责别人臭的人和事摆到桌面上,逼到他难以还击。比如:①请工会联盟,对上班不按工作时间干活的基层工会领导依法采取措施;②请工会联盟,对不遵守劳动纪律,自身行为不端,却强词夺理,无理取闹的基层工会领导依法采取措施;③请工会联盟,对不上班却打卡报考勤的基层工会领导依法采取措施;④请工会联盟,对上班不干活,跑到医务室装病睡觉的基层工会领导依法采取措施;⑤请工会联盟,教育基层工会领导,上班时间特别是开会时间,不要使用手机及对讲机,因这是不良的行为。

问题摆出来了,击中了他们的要害,他们会很痛,因他们无法无天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的。你指出来后,看与会的工会联盟负责人作何反应?如果他提出辩解的理由,或要求给他们改进的机会。那么,行政人事主管应当表示愿意给这个面子。俗话说:为人方便、为己方便。这时你也要求工会给公司改进工作的时间,这就是谈判策略。这样,不但可以缓解矛盾,同时也打击了他们的嚣张气焰。他们的屁股脏,被你指出来了,他们还好意思隔三差五的给你找茬吗?想必不会,因素质差的工会小头头整天都是:面对着缝纫机,手里拿着对讲机,腰上挂着破手机,天天很神气的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他们的禀性。于是乎,怕引火烧身。而你又分析到他们在广大工人中已根深蒂固,或要挟工人,无法将他们连根拔掉,因你也担心火烧阎王庙。而客观上,你已从挨打的被动局面中,转变为对打或进攻的主动局面了。因此,你的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已处在了主动地位,只要你有手段有谋略,工作就会越开展越顺利。

法律诚可贵,统战价更高

柬埔寨有相当健全的《劳工法》,在公司企业里,劳资双方是有法可依的。可是要让劳资双方做到百分之百的遵纪守法,就未必都能做到了。经常是:劳方能多争就多争,能多要就多要,置法律于脑后;资方能少办就少办,能少给就少给,同样置法律于脑后。这就是劳资双方矛盾的根源。可是,在劳方的过分诉求下,资方不得不回过头来,希望依照法律执行,法律在解决纠纷中起到了作用,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和可贵。

在资方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后,自然希望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在业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相反,有些人对此未必苟同,他们感到自身那微薄的收入,远远满足不了自己的奢望。因此,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就缺乏了分量,甚至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导致在公司企业里的纠纷不止,且愈演愈烈。面对这种情况,行政人事主管,一定要有统战思想,做好统战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认清依靠对象、团结对象和打击对象。通过统战工作依靠中坚力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来打击极少数顽固力量。在公司企业里的工会组织机构,一般设有主席、副主席和秘书三人。如果在公司企业中只有一个工会组织,行政人事主管在工作中要善于观察他们,掌握他们的思想品德。然后,在他们三人中间展开依靠、团结、或打击的统战工作。通过统战工作,分化他们,增强公司企业的行政人事管理工作,如果在公司企业中有二三个工会组织时,行政人事主管要摸清了解各个工会的本质,而且要知道,工会与工会之间是明争暗斗,是不团结的。因此,行政人事主管更要注重展开依靠、团结、打击分化的战略战术。要坚定地依靠维护广大工人合法权益,配合公司企业搞生产建设的工会;团结关心工人,能理解公司企业的工会;打击无理取闹,惟恐天下不乱的工会。只要统战工作做的好,他们就会放弃寻求结盟之路,缩小了公司企业与工人的对立面,就有利于行政人事管理工作的开展。千万不可无目标,无方向的打击,否则,一旦发生动荡,就会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行,公司企业,及广大工人的利益都将蒙受损失。

所以说,法律诚可贵,统战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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