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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定义的社会保障计划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6-10 14:33:58  点击:55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所说社会保障是指为劳工法上定义的劳动者提供如下保险:

      1、养老保险金,该险种旨在提供老龄津贴、残疾人津贴和遗属津贴。

      2、职业风险,该险种旨在工伤和职业病津贴。

      其他突发事件应该由柬埔寨二级法规视具体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而定。

第二条 关于健康津贴和社会活动津贴的执行应该由二级法令规定实施。

第三条 社会保障计划要接受全国社保基金(NSSF)的管理,该基金依据1996年6月15日颁布的“公共企业普通法”以及1997年12月31日生效的“公共机构司法规约第1297/91号皇家法令授权建立。

第四条 依据本法纳入社会保障的人员,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生、工会成员身份或工会行为,包括如下:

(1)劳工法规定的所有人员,如果这些人在柬埔寨王国的领土内为一个或几个雇主工作,无论所签合同的性质、形式和效力如何,或者所获得工资的种类与数额的多少。

(2)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以及不受公务员共同规约或外交身份管辖的任何人,以及被临时委任从事公共服务的官员。

(3)参加康复中心的培训生,学徒应被视为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工人。

(4)自谋职业的人员

(5)季节性或临时工人

部长在咨询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社保基金行政主体后决定特定的必须的法律实施细则。

该技术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运行由二级法令决定。

第五条 

(1)加入该社会保障计划超过连续六个月的人员,不再被要求强制加入此保障计划但仍希望继续自己的社会保障的,可以在社保强制性终止日期或失去社保强制性身份的日期起三个月内申请继续缴纳社保。

(2)负责社会保障的部长在得到技术委员会和社保基金行政部门的书面批复后,可以签署决定实施自愿缴纳社保的实施细则法令。

第六条 本法所覆盖的雇主和工人必须向NSSF缴纳社保。具体的缴纳方式和程序以及津贴福利的获取方式应该由NSSF的二级法令结合本法第三条加以特殊规定。

第二章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 养老保险金包含老龄津贴和补贴,病残津贴,遗属津贴和补贴。

第八条 

(1)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期向NSSF缴纳保险金的55周岁人员有权领取养老金:

      A、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登记年限至少达到20年。

      B、在获得社保资格后的近10年内,至少向NSSF缴纳60个月的社保。

(2)每一位符合上述条件的NSSF会员,年龄未满55岁但身体出现过早劳损(包括精神劳损)致使其丧失收入能力,可以提前申请养老保险金。经咨询技术委员会后部长有权签署过早劳损的认定及检查实施细则法令。

(3)若当事人在符合申报条件后的12个月内申请,养老保险金和提前养老金在当事人满足申请要素时的次月一号生效;若养老金申请的表格在上述日期后提交委员会,养老金将会在收讫回执上载明的日期的次月一号生效。

(4)每个已满55岁的NSSF的会员,缴纳社保少于60个月,并且已经完成了所有可以领取工资的相关工作但是仍未达到可以申请养老保险金的资格,可以申请养老补贴,该补贴为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NSSF会员在55岁前伤残,可以申请伤残津贴:

(1)在社会保障委员会登记超过五年。

(2)在伤残情况得到合法确认之日近12个月内至少缴纳了6个月的社保。

第十条 任何养老津贴、伤残津贴、提前养老津贴的持有人死亡或任何NSSF的会员,在其死亡时已经符合领取养老保险、伤残保险的条件或者已经向社保基金缴纳了180个月的社保,他们的受益人将有权领取遗属基金。

第十一条 对于尚未可以领取伤残金的或自其死亡之日起未缴满180个月的情况,其妻子/丈夫或孤儿无论伤残与否均有权领取一笔遗属补贴,该笔补贴标准不应少于本法规定的每月发放的养老金的数额。

第三章 职业风险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工伤的意外事故。不论其发生在工人工作期间或在工作时间内,无论何种原因,无论工人是否犯有错误,无论工人或学徒工(无论是否支付工资),不论其工作能力,无论为雇主或企业管理者在任何地方工作,只要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即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同样的,在工人居住地与工作场所的直接往返途中发生的事故也被视为工伤,但该行程应未被中断,或者不属于由于工作原因之外的原因而产生绕道行为。

第十三条

(1)职业病也被视为职业风险。负责社会保障基金和健康安全的部长在咨询技术委员会后有权签署关于认定与接触有毒物质、卫生条件恶劣或引起多种疾病的环境中工作的职业病有关的清单的联合法令。

(2)该清单应该随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为推动建立预防职业疾病应以医学意识为基础手段而定期的更改完善。

(3)若符合本款第一条所述的疾病在职工停止工作之后一旦被宣布为职业病,则意味着受害人有权开始领取职业津贴。

第十四条

(1)一个工作时间受伤、上下班途中遭遇突发伤害、职业病的受害者应该及时的通知自己的雇主关于自己所受损害的情况除了遭遇不可抗力或有其他合理的理由。若该损害是严重致命的,保险受益人承担上述通知义务。

(2)雇主应该在知晓损害发生的48小时内向NSSF报告本企业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情况。该报告的形式应该要符合负责社会保障计划的部长令要求。

(3)关于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与核实的方式、职责由负责社会保障计划与健康安全部的联合法令加以规定。

第十五条 职业风险的福利包括:

(1)对因工伤或通勤事故(即上下班途中的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职业风险的医疗护理服务,无论该事故是否对工作造成中断。

(2)为因工伤或通勤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临时伤残提供每日补贴。

(3)为工伤或通勤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永久伤残提供伤残津贴或补贴。

(4)提供葬礼津贴和遗属抚恤金。

第十六条 医疗服务包括:

(1)医疗护理、手术、牙科治疗以及x光检查、伤残检查以及其他分析。

(2)提供治疗所需的药物及附属器材。

(3)为受害人在医院或其他场所疗养时提供津贴。

(4)提供,保养,修理假肢或其他医生要求的康复训练器材或NSSF提供的职业再培训所需要的器材。

(5)关于工作技能的康复,职业再培训,工作再次定位应由社会保障计划部长令规定。

(6)受害者从事故发生地到治疗地点或其居住地的运送。   

第十七条 非终身性的残疾,在得到NSSF指定或认可的医生的确诊后,受害者即可领取每日残疾补贴,该补贴应该付至受害者康复或因此残疾死亡为止。雇主则从受害者第一天缺工起支付日工资。

第十八条  受害者一旦被NSSF指定或认可的医生确认为永久性残疾后,即有权获得:

(1)永久残疾保险金,当伤残等级达到20%;

(2)如果伤残等级未达到20%,则可获得一次性支付伤残补贴。

 永久伤残等级应该由社会保障计划部的大臣令确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职业风险并且导致受害人死亡,全国社保基金应当为受害人遗属提供丧葬津贴和遗属养老金。

第二十条 受害人遗属应该符合以下标准: 

(1)登记过的合法婚姻中未离婚和分开的配偶,婚姻关系成立于事故发生前或者成立于事故发生后但是受害人死亡前。

(2)NSSF颁布的二级法令对受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事项进行规定。

(3)在事故发生时由受害人赡养照顾的父母,老人。

第二十一条

(1) 已经在领取临时性残疾保险金的NSSF成员,但是发生了新的企业风险导致残疾从而达到新的残疾等级,则应该在新的残疾等级的基础上重新计算伤残保险金。除此以外,受害者若最近的一份工作中获得了更高的工资,则应该以该较高工资作为伤残保险金的计算基础。

(2)NSSF会员已经在领取伤残津贴的,但是新的工伤事故导致了伤残等级在20%以上的新的残疾,受害人有权依据其新的伤残等级领取新的伤残保险金,若在最近的一份工作中,受害人领取了较高的工资,则受害人有权依据新的工资领取每日工资。

(3)伤残保险金应该要定期检查更新。NSSF应该为领取伤残保险金的人提供定期的医疗检查。

受害人不得拒绝NSSF提供的例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社会健康,NSSF应该组织职业病预防项目,比如:职业健康及其实施细则。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安全保障系统下雇主、工人注册,缴费,赔付,工人、雇主义务该由社会保障计划的部长令颁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1)NSSF的社会健康保障项目的资金支持由雇主缴纳、提交的工资台账和从其他NSSF的收入中的扣除加以提供。

(2)NSSF为如下事项使用社会健康保障资金:

A、一般预防。工伤预防、职业病预防、职业技能恢复、调查、职业风险分析和促进职业防范和康复的运动。

B、社会健康保障基金接受社会公共或私人组织的资金协助对各个部分的NSSF成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1)NSSF会员领取津贴的期限就是指会员接受职业风险每日津贴的期限或者是由NSSF指定认可的医生确诊的不超过六个月的残疾期间以及劳工法规定的缺席的期间包括旅行的期间。

(2)本法所指的“合格的月份”是指会员工作满15天的月份。该合格月份的认可及由社会保障的部长令规定及实施。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应该以月为单位计算。该计算月应该以会员第一天缴费日所对应的日期进行计算,月保险金采取四舍五入法计算整数。

该保险金应该要按季度支付。

第二十七条  

(1)职业风险每日津贴和丧葬津贴的请求权期限为一年。

(2)养老金、老龄津贴和残疾津贴、遗属津贴的请求权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任何领取残疾津贴的需要人护理的受害者,则有权多领取规定保险金的50%。

第二十九条 除劳工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保险福利应不经他人的转手或占有直接发到权利人手中。

第三十条 根据本法规定,当权利人的两项保险金重叠时,无论是残疾保险金还是老龄保险金,权利人有权领取金额较高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NSSF会员与雇主之间的关于社会保障实施的纠纷和争议不能通过NSSF调解委员会达成和解的,由会员或雇主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负责社会保障的部长法令应该规定NSSF调解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机制。

第三十二条 应该建立一个本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其他公共组织旨在保护退休权益的制度之间的协调系统,该系统处理进行社保之前的一些前置性服务和在缴纳社保中更换自己社保制度的问题。

  负责社会保障计划的部长令对该协调系统的成立和运行加以规定。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计划基金不负交税和其他义务。但是部分以盈利为目的商业运行的部分则需要交税。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或者并罚之。

NSSF负责人将被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规定的罚金以日工资作为计算基础。每日基本工资即为社会保障计划部和司法部的联合法令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者,将面临10到30天基本工资的罚金,若拒不缴纳罚款则面临30天到90天基本工资作为罚金,该笔罚款按违法的雇员人数叠加。

第三十七条 任何擅自扣除工人工资为其缴纳社保的,将被罚以一个月到一年的监禁和120到360天的工资,或二者择一罚之。

 三年之内再犯的,将面临一年到五年的监禁和120天到360天的工资作为罚金,或两者择一罚之。

第三十八条 

(1)任何人伪造文件使得自己或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将面临60天到90天的基本工资的罚金或6天到一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两者并罚,该处罚不被当事人的其他罪罚吸收。

(2)一年内再犯的,则处罚扩大,双罚并举。

第三十九条 触犯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法律者,法院应该将判决在各种媒体,场合公布。公布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条 

(1)对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行为进行诉讼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从正式通知发布后十五天后开始计算。

(2)要求雇主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司法请求权适用五年的时效,该时效从正式判决文书下达之日起十五天后起算。

第六章 终则

第四十一条 任何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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