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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8-10 15:37:13  点击:5223

第一章

第一条 本法旨在推进消防,以保障生命、财产、环境、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二条 本法的目标是决定每个人的责任,以及预防和熄灭火焰的情形和措施。

第三条 本法的范围涵盖了柬埔寨王国所有防火和灭火的活动。

第四条 本法中的关键词定义如下:

火:无法控制的火势导致生命、财产及环境的灾难的情形。

防火:不允许火情产生的保障安全的行为和措施。

预防系统和消防:指的是工具、技术、内部或者外部的目标、防火措施、消防急救员。

易燃易爆地点:存储着易燃易爆物质的地方。

易燃易爆物质:指的是易燃易爆的液体固体气体以及化学物质、货物、原材料。

抗击火情:指的是消耗时间、消防工具及其他一切措施来灭火和防止火势蔓延。

熄灭地点:官方准备消防操作的有火灾或者有火灾危险的地方。

目的地:指的是有火灾危险的地点和运输工具。

第五条 任何有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第六条 每个住在柬埔寨王国的人有责任完全参与到消防中。

第二章

第七条   内政部有权要求并设置原则、措施以及提供消防技能培训。

第八条 负责每个目的地的人员必须直接对消防操作负责。

由消防警察单位和消防员来回应请求或者立刻介入到所有的火灾发生地点。

目的地的消防环境和消防措施、每个家庭的火灾预防将由内政部来决定。

第九条 内政部总警监有权进行消防操作、消防检查、确认目的地消防系统,有权在目的地延迟临时活动或者缺乏预防、对抗、检查、调查、分析条件和措施的活动。

第十条 负责每一个目的地的人必须参与到附近目标的救援和消防中,除了军事基地、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之处,或者大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代表处。

第十一条 所有的消防目标地和所有的媒体需要为增强消防意识,推广消防措施来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通过合作来灭火,以及向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寻求消防支持是王国政府内政部的一项职能。

第十三条 每年的二月二十二日是国家消防日。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存储、运输、管理、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品、可能引发火灾的火源、热源,必须要根据内政部和相关部门通过的王国法令所要求的条件和措施来确保火灾的防范。

第十五条 石油和易燃易爆品的生产者、贸易者、运输者必须拥有消防培训合格证。消防技能培训和资格证明由内政部决定。

第十六条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燃气或者燃料的放置必须遵守本法14条所规定的消防条件和措施。

第十七条 燃料及再生性易燃易爆品的存储地点的选址必须确保对周围环境无害。任何已经获得许可的目标地必须遵守14条中陈述的消防条件和措施。

第十八条 每个镇必须备有消防警察单位和消防员。

         所有的建筑物建造前都必须确保拥有消防系统计划。

         建筑类别和选址需要具备消防规划,这由获得内务部、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部所要求的副总警监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各场所的消防系统的质量、消防系统有效性的资格证的颁发和检查时间为两年。如果有必要,场所拥有者在许可到期前可以要求复审。

         由内政部来决定检查的形式和程序,进行质量证书的颁发,终止消防系统有效性。

第二十条 对于聚集很多人的主要典礼,组织者或者管理者或者负责人必须与消防警察以及消防员合作,准备一个消防和人员救援计划,以防火灾发生。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万一发生火灾,火警值班人员有权利做:

(1)启动消防操作区,封锁入口,相互合作以保障安全和公共秩序。

(2)通过集合18岁以下的人群及采取其他手段来拯救生命,财产和熄灭火势。

第二十二条 当火灾发生时,值班火警必须采取所有措施来灭火以立刻拯救生命和财产。

第二十三条 任何获得火灾消息、看见火灾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必须立刻通知当局或者附近的消防警察,以尽快采取措施处理。

当火灾发生而没有消防警察时,每个目的地的负责人必须立刻采取行动拯救生命、财产,灭火。

国家部门、机构和相关政府必须立刻回应介入的要求。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消防警察或者在消防行动中牺牲生命、受伤、残疾、被影响健康的人,国家需要给予补偿,加封荣誉,并提供免费的治疗。

本法21条和22条中陈述的所有财产损失的补助由国家负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必须为火灾受害者解决临时避难处,帮助其生存。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捐助者、国内和国际的组织来支持和救济火灾受害者。

第六章 附加条款

第二十七条 缺乏责任感的、在消防过程中不履行责任或者责任履行不当导致对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害的消防公职人员将被处以六个月到两年的监禁,以及一百万到四百万瑞尔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做出禁止的行为,对消防活动故意制造障碍而导致严重损害财产的,将被处以二到五年监禁和四百万到一千万瑞尔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散播虚假信息来使人相信火灾将会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将被处以一到两年的监禁和两百万到四百万瑞尔的罚款。

第三十条 法律实体若因以下原因妨碍火灾救援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42条所述的犯罪行为:

(1) 过失与鲁莽;

(2) 法律要求的安全义务或保护责任的违反。

法律主体将被处以五百万到两千万瑞尔的罚金或者刑法209条中提供的其他判决。

第七章 暂行条文

第三十一条 本法生效后,第八条以及第十四到第十九条条款将暂行一年。

第八章 最终条款

第三十二条 所有与本法相违背的法律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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